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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复苏增速放缓、黄金价格波动,国内市场竞争力加剧、消费疲软等原因对上半年的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6,539.58万元,同比下降7.41%,实现净利润3,597.55万元,同比下降 17.76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98,252.41万元,同比增加1.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5,845.99万元,同比增加2.75%。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动了以下工作:

  1. 通过信息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掌握并处理店铺零售信息,加快智能店铺的建设,建立一套成熟的终端零售运营标准,从品类管理、店铺布局、陈列设置、促销推广等方面进行运营革新,帮助终端快速提升日常零售业绩、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 公司内部组建了专业的培训团队,不定期的对员工以及销售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同时聘请了专业的外部培训机构,内外结合,全方位提升公司员工的工作能力与素质,为员工提供优质的工作环境和竞争机制,为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公司聘请来自英国的互联网精英团队参与萃华的互联网+建设,从“终端店铺智能化”、“网站与微信平台的营销与推广”、“客户关系维护体系的改革”、“大数据的分析与评估”等几个方面着手,升级企业的互联网应用体系。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3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0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11.92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14.56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4,093.2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40,821.3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0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23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1)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3,463.72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3,463.72万元;(2)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8,380.69万元;(3)暂时补充流动资金3,500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1,844.41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25,476.9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174.21万元,手续费支出0.08万元,募集资金专户2015年6月30日余额合计为25,651.03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71010154740025049)、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211111221018150055081)、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92376950)。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滚动使用不超过28,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的理财产品进行理财投资。拟将购买理财产品资金额度不超过50%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理财产品,剩余额度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理财产品。截止2015年6月30日止,公司已使用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街支行购买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10,000.00万元,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购买保本型理财10,000.00万元,其他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5,651.03万元,其中购买理财产品余额20,000.0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5,651.03万元,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一致。

  ■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3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8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郝帅肄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15 年 8月 26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共 3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监事会。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该

  专项报告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 年 8月 26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38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郭裕春为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5 年8 月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郭裕春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郭裕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郭裕春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郭裕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参见巨潮资讯网登载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郭裕春先生个人简历

  郭裕春先生,中国国籍, 1982年9月出生。2008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1年7月起,兼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3年7月30日起,兼任沈阳新华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兼任深圳市萃华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12月10日,兼任沈阳萃华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3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沈阳中和文化创意产业

  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对外投资概述

  2015 年8月26日,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沈阳中和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7,000 万元与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资本”)、沈阳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共同投资设立沈阳中和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基金”),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

  文化产业基金规模为 20,000万元,将投资于文化产业、以及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发展的领域,通过投资符合萃华珠宝发展战略的优秀企业来实现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的目的。

  本项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 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资本”)

  1、 成立日期: 2012年 8 月 20日

  2、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一期)16幢10层1001

  3、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4、 法定代表人:张敬庭

  5、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6、 股东情况

  ■

  7、中和资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 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 沈阳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1) 成立日期: 2009年2月

  2) 举办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3) 注册地址:沈阳市北一经街78号

  4) 法定代表人:吴景峰

  5) 经营范围:负责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参与投融资政策的制定工作,编制我市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参与市政府年度及阶段性投融资的概算、预算和决算;参与编制土地储备与交易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制定利用政府信用取得建设性资金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信用的、有效的还款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等。指导区、县(市)和开发区的投融资工作。沈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营工作。

  6)管理中心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 投资设立创意产业基金的基本情况

  1、 拟发起设立基金名称:沈阳中和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

  2、 基金规模:20,000万元人民币

  3、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4、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管理业务。(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 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1) 普通合伙人:

  中和资本作为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中和资本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形式认缴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10%,即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

  2) 有限合伙人 :

  ■

  上述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内容为准。

  6、 基金管理人

  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唯一基金管理人。

  四、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伙的目的

  文化产业基金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于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其他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发掘拥有知识产权的文化资产或者具有创新型经营模式的成长型企业并获得投资收益。

  (二) 出资方式和出资进度

  全体合伙人以货币出资,采取承诺制分期缴付,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缴付。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缴付其首期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经营期间,项目通过决策并对外投资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书面缴款通知,各合伙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当次应缴出资缴付到位。

  (三)经营期限

  文化产业基金的经营期限为八年,自文化产业基金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前五年为投资期,后三年为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后,可再续期两年。

  (四) 投资方向

  投资于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其它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国家倡导、沈阳市鼓励以及资本市场认同的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与文化创意产业融合发展的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产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领域为重点投资方向;投资位于沈阳市及全国的优质企业,包括创业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

  (五) 基金管理模式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其他LP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文化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具体内容根据签署的相关协议确定。

  3、基金设立的合伙人会议是文化产业基金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通过与沈阳市投融资管理中心、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投资设立文化产业基金,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公司未来实施产业整合、资源获取提供支持。

  产业基金将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的筛选、立项、组织实施及投资后的监督、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降低或规避上市公司直接投资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等风险,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 存在的风险

  鉴于产业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未来经营情况受到国家经济、市场竞争、内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上述的投资风险,公司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密切关注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情况,以及借鉴各合作方丰富的经验与资源,减少公司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六、 对公司的影响

  该文化产业基金致力于整合文化创意产业内优势力量和资源,同时地方政府的参与也保障了该基金的安全运营,公司投资该文化产业基金,有利于公司积极把握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里的股权投资机会并在更大范围内寻求有重要意义的并购标的。

  投资该文化产业基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月27 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33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16日通过电话及书面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英杰先生主持,应到会董事9人(包括独立董事3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召开。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参与设立沈阳中和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公司同意以自有资金7000万元与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共同投资设立沈阳中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郭裕春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郭裕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决议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6日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6 月 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2015年半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聘任郭裕春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郭裕春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郭裕春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亦符合公司在战略转型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郭裕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孙长江、郭颖、刘彦文

  2015年8月26日